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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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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原始股能买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广州资深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ncjtlss.com/

  陈颖嘉律师,广州资深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颖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新三板原始股能买吗

新三板原始股能买吗


新三板原始股当然能购买,它是企业还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由于企业开始准备上新三板,它的原始股一般不会再对外进行发售,只会针对内部高管、核心员工等发售,另外会对风投、私募或者特定对象来融资。既然个人投资者很难买到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更多地要依托机构,因此个人就要选择从事这方面业务时间长、业务量多的机构,这样才更有保障。




购买原始股需要注意什么


承销商资质


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


企业经营情况


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如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


企业负债情况


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如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


预测股利


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


溢价比例


看溢价发售的比例。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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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资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铁道部、邮电部直属的部分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上述二部直接集中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利润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或者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税款。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联营企业应当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进行利润分配。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其中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经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33%的比例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


二、优惠税率


为扶持和照顾规模小、盈利少的小企业,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财税字[1998]029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27%。


另外,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行税法还规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税项扣除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税法对于某些可以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准予扣除项目及其扣除范围和标准,有些为所有纳税人所适用,有些为某些特定纳税人所适用;有些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有些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两者的界限很难分清,所以在此将现行税法关于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列示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向银行之外的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的扣除,必须限定于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浮动利率之内,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扣除标准同上。


按照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准予扣除。


2.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财税字第009号、国税发[1998]86号、财税字[1999]258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下列办法列支: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纳税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包括纳税人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按照财税字[1998]018号文件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凡是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国税发[2000]024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可以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里所说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按照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其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按照国税发[1999]227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奖金:


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必须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之间不得互相调济奖金。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另外,国税函[1999]294号文件规定,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3.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4.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按照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具体扣除限额计算程序为:


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若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超过所得额的3%的,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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