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债务纠纷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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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 夫妻个人债务怎样偿还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来源: 广州资深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ncjtlss.com/

  陈颖嘉律师,广州资深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

  欠债就要还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不过,在现代,很多债务人都不还债,导致债权人不得不提起诉讼。到这个地步,就会涉及到强制执行的问题。因此,今天,就将关于;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什么是强制执行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二、强制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同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介绍了什么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债务执行强制执行。然后,就介绍了债务强制执行的条件。最后,还介绍了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夫妻个人债务怎样偿还

  夫妻之间并不都是坦诚相待的,一方瞒着另一方偷偷向外借款的大有人在,如果能及时还款或许问题不大,但若是欠款的夫妻一方无力返还欠款这时候是否会牵涉到未欠款一方呢,此时夫妻个人债务怎样偿还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夫妻个人债务怎样偿还

  夫妻个人债务偿还方式:

  1、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偿还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2、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一般来讲丈夫对外的借债,妻子也是要承担清偿的,此时该笔债务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妻子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不产生效力。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债务的诉讼形态

  债权人以负债方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自无疑问,但若选择以非举债方作为单一被告或共同被告,则会触发诉讼形态问题。根据原告的选择,《民法典》第1064条将产生债权人诉举债方的单一诉讼、债权人诉非举债方的单一诉讼和债权人诉夫妻双方的共同诉讼。其中,前两种单一诉讼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而并不构成《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之重复起诉。当债权人诉请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时,宜根据《民法典》第17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2条将其界定为普通共同诉讼。这一界定不仅充分贯彻了连带中债权人的选择权,而且与诉讼实践相协调。关于诉讼形态的理论讨论乃立基于事实清楚之假定前提,而法官在具体诉讼之初无法对案件事实了然于心并作出上述诉讼形态判定,相反,法官随着审理过程的实质推进将不断更新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只有将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界定为普通共同诉讼,才能使法官在不认可;夫妻共同生活;和;夫妻共同行为;时仍可判决举债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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